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教育体制的整体改革,建立老员工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老员工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和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老员工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把勤工助学工作列为一项主要的日常工作,积极加以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在活动场地及开辟岗位等方面,共同配合,主动为老员工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积极推动公司勤工助学工作朝着基地化、实体化的方向发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由员工处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其他任何员工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员工处允许,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员工的关心和照顾。
第五条 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加有损老员工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要积极开展勤工助学上岗前的培训工作,逐步推行勤工助学上岗证制度。
第六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老员工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七条 员工勤工助学应与员工素质教育及全面成才相结合。员工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员工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设立老员工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并落实专职人员,对员工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勤工助学的机构设在学工办。
第三章 勤工助学机构的职责
1.负责管理员工的勤工助学工作;
2.为员工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3.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4.调解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
5.实施其他有关员工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勤工助学部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招录老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严禁身份不明人员和单位擅自来校招聘老员工和张贴广告,一旦发现,学校保卫部门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同意,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录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勤工助学的用人单位和岗位信息应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并签订协议。不允许员工私自打工,对屡次不听劝阻、擅自参与或组织校外非法打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依照相应的规章和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员工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
第十三条 员工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员工的劳动报酬。员工参加学校组织的纪念性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可酌情从勤工助学基金内支付。
第十四条 员工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为员工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员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